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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8月施行
新《農藥管理條例》已施行一個多月,各地農業部門正陸續開展相關的培訓和宣傳會議。6月21日,為落實《條例》中與農藥經營有關的規章、規范農藥經營行為制定的《農藥管理條例》也正式公布。
《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規定,今年8月1日起,必須向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申請,并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才可合法地在我國境內銷售農藥。《辦法》提高了農藥銷售行業門檻,如何才能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相信是農藥經銷商、零售商以及準備進入這個行業的人士目前最關心的問題,相關的申請要求小編已整理出來。
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必需具備的條件:
①具備專業農技知識:需向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提供有農學、植保、農藥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專業教育培訓機構五十六學時以上的學習經歷的證明,熟悉農藥管理規定,掌握農技知識,具有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能力。
②經營場所的規定: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營業場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倉儲場所,并與其他商品、生活區域、飲用水源有效隔離;兼營其他農業投入品的,應當具有相對獨立的農藥經營區域;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應當配備通風、消防、預防中毒等設施,有與所經營農藥品種、類別相適應的貨架、柜臺等展示、陳列的設施設備。
③經營設備的規定:經營場所需配備具有可追溯電子信息嗎掃描設備以及用于記載農藥購進、儲存、銷售等電子臺賬的計算機管理系統。
④店鋪管理的規定: 有進貨查驗、臺賬記錄、安全管理、安全防護、應急處置、倉儲管理、農藥廢棄物回收與處置、使用指導等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對于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辦法》還提出以下要求:
①有熟悉限制使用農藥相關專業知識和病蟲害防治的專業技術人員,并有兩年以上從事農學、植保、農藥相關工作的經歷;
②有明顯標識的銷售專柜、倉儲場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設施、設備;
③符合省級農業部門制定的限制使用農藥的定點經營布局。
如何申請?
準備好以下材料(紙質文件+電子文檔)
①農藥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②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③經營人員的學歷或者培訓證明;
④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地址、面積、平面圖等說明材料及照片;
⑤計算機管理系統、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設備、安全防護、倉儲設施等清單及照片;
⑥有關管理制度目錄及文本;
⑦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聲明;
⑧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并到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申請即可。